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运营类别与级别;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运营类别与级别;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