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