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五)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五) 应当依法撤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撤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许可的建议。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