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