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 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 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 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 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一)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 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 有效期限; (四)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 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 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三) 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四) 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一) 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 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