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