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