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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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