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