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