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十二章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满足矿井全部一级负荷、二级… 第四百七十三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盘)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四百七十七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7的要求。 表17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第四百七十八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第四百七十九条 操作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八十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第四百八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井6000V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第四百九十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无人值守的井下变电所进行地面远程合闸时,应当通过供电监控、视频监视等方式确保具备… 第四百九十一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九十二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九十四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九十五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九十六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九十七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百九十八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零一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 第五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第五百零三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封实管口。 第五百零四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节 照明和信号 第五百零五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第五百零六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五百零七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零八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五百零九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一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五百一十一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五百一十二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第五百一十四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第五百一十五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 第五百一十六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五百一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五百一十八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井应当按照表18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表18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五百二十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一条 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二条 电量超过2kW·h的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三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四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