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零七条

第五百零七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入井总人数多10%。

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蓄电池外壳鼓胀变形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拖拉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矿灯的维修应当在地面由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