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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十二章 电气
  5. 第五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五节 照明和信号

第五百零五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第五百零六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五百零七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零八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五百零九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一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五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五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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