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五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总进风巷、采(盘)区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