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七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五百一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五百一十八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井应当按照表18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表18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第五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