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八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超过10000V。

低压不超过1140V。

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