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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八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五百二十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一条 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二条 电量超过2kW·h的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三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四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表18 目录 第五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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