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八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八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五百二十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一条 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二条 电量超过2kW·h的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三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二十四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表18 目录 第五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