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二十条

第五百二十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使用锂电池时,电池温度不得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