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五百二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二十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五百二十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使用锂电池时,电池温度不得超过60℃。 第八节 目录 第五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