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五百二十三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硐室内单台充电锂电池电源额定电量不得超过74kW·h。

电动车辆、机器人等移动设备应当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当锂电池电量不超过2kW·h时,可以在井下专用充电点充电,并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点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且没有淋(滴)水的地点。

具备甲烷、一氧化碳、氢气和温度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甲烷浓度不应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0.0024%,氢气浓度不应超过0.5%,环境温度不应超过34℃。

实现视频监视、自动灭火功能。

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采用低倍率充电,充电上限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充电能量的95%。

监控、通信、人员位置监测、视频、应急广播、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