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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九十二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九十四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九十五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九十六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第四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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