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七十一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照本规程执行。 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通风机房、变电所、提升机房、地面泵房、矿灯房、充电站、冻结站、更衣室等处的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联合建筑内的电缆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当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禁止将电缆缠绕、绑扎、搭挂、固定在金属管道或者金属构件上。 电气线路应当定期维护检查。 第一节 目录 第四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