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二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井6000V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第四百九十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无人值守的井下变电所进行地面远程合闸时,应当通过供电监控、视频监视等方式确保具备… 第四百九十一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