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第七条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 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由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略〕),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第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第十四条 指标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略〕)。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应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 第十九条 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第二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第二十五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船与子船功率同时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略〕),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九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略〕),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 第三十九条 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四十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 第四十一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 第四十二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第四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相关版本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