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