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申请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申请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