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

专业远洋渔船;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

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