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 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由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略〕),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第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第十四条 指标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略〕)。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