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