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