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