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