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农业农村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文件等…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 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 第十二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当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第十五条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 第十七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 第十八条 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海洋渔船所有权转移的,参照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规定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 第二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八类: 第二十二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并应当符合渔具… 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第二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第二十五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 第二十六条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在B类渔区捕捞作…

第二节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三十三条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逐船建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档案。 第四十四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 第四十五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 第四十六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依法被没收渔船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农业农村部核销,其他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销。 第四十九条 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规定予以限制,并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渔船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海洋大中型渔船从事捕捞活动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渔捞日志应当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渔获物、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其他渔船渔捞日志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十一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当在返港后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渔捞日志。公海捕捞作业渔船应当每月向农业农村部或其指定机构提交渔捞… 第五十二条 船长应当对渔捞日志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第五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港澳流动渔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应当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和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