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制造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