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