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七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审批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