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一节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 第二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八类: 第二十二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2种。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并应当符合渔具… 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第二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第二十五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 第二十六条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在B类渔区捕捞作…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