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节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节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三十三条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