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
以欺骗或者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
被撤销、注销的。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在检查时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为无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批准机关予以注销,并核销相应船网工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