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农业农村部负责备案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