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