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