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