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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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