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海洋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资料作用,保护深海资料汇交人权益,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深海资料,并保证所汇…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深海资料分为以下两类: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汇交: 第十条 深海资料采用集中或者单独报送的方式进行汇交,报送应是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两类载体的复制件。对于具备网络条件的,也可通过专网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汇交:

第三章 资料保管

第十二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对各类深海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复制,并同城和异地备份,永久保存。对符合归档条件的资料,应定期向中国海洋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深海资料保管设施,建立健全深海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具备建立深海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深海资料社会化网络服… 第十四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资料中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数据资料申请设置保护期。 第十五条 汇交人享有深海资料的优先使用权。未经汇交人书面同意或国家海洋局审定,深海资料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保护期内的资料。国家因深海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利用保护…

第四章 资料申请与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深海资料使用申请的监管部门,审定非公开资料使用申请。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深海资料使用申请的受理和查验,统一归口提供资料和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深海资料按照公开资料和非公开资料两类进行使用管理,公开资料是指经国家海洋局审定,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在深海资料公众平台上提供免费下载的资料。非公开资料是指… 第十八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深海公开资料目录,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非公开的深海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非公开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与申请人确定资料交付方式和资料使用要求,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在交付资料的同时,申请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签订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深海资料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签订的使用协议,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将深海资料转让、交换和发布等… 第二十三条 深海资料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资料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属于“公开使用的资料”,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可直接参加国际交流或对外提供,并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汇交资料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资料,直至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资料汇交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资料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管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料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或者违规转让、交换和发布使用深海资料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资料汇交、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深海资料的汇交、保管与申请使用,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活动取得的深海资料参照本办法汇交。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深海资料,是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文字、图表、声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