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深海资料,并保证所汇…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深海资料分为以下两类: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汇交: 第十条 深海资料采用集中或者单独报送的方式进行汇交,报送应是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两类载体的复制件。对于具备网络条件的,也可通过专网进行传输。 第十一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汇交: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