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汇交:
国家深海资料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原始资料及其成果资料,应按照航次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资料管理规定中的时限进行汇交。
通过外事活动、国际合作或交流获取的深海资料,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深海资料,应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年度资料。
实物样品信息,应在每年3月份汇交上年度目录清单。样品分析测试数据,原则上在活动/任务/项目结束后1年内完成汇交。
其他深海资料
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时限汇交,具体汇交时限可由汇交人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