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汇交:

国家深海资料

原始资料。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产生的现场记录、仪器自记录原始数据和配置文件、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以及仪器附带软件和相关技术说明材料等资料;国际交换与合作资料;搜集和购置资料等。

成果资料。在原始资料基础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图件产品、相关报告,以及相关技术说明材料。

实物样品信息。实物样品的数量、保管状况的目录清单及使用深海实物样品进行分析、测试、鉴定等所获取的资料。

其他深海资料

汇交各类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实物样品信息的目录清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深海资料的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资料参照国家深海资料汇交内容进行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