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深海资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汇交:
国家深海资料
资料准备。汇交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完成需汇交资料的整理和内部查验。
资料交接。汇交单位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进行资料交接,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开具深海资料交接凭证。
技术查验。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深海资料从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可读性、安全性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开展技术查验,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汇交单位。
汇交单位须在接到反馈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解决,并完成重交或者补交。
技术查验报告。深海资料管理机构于资料交接后1个月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技术查验报告,并抄送资料汇交单位。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汇交资料进行抽查和评审。
汇交证明。国家海洋局批准技术查验报告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深海资料汇交证明。
其他深海资料
资料准备。汇交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完成需汇交资料目录清单或资料的整理和内部查验。
资料交接。汇交单位与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进行资料目录清单或资料交接,深海资料管理机构开具深海资料交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