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拟订深海资料有关具体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

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接收、汇集、整理、处理、保管和服务,办理深海资料汇交证明,编制和定期发布深海资料目录清单,建立和维护深海资料数据库;

开展深海资料管理与应用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应用需求的信息产品;

负责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资料与信息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与信息服务;

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资料国际交换任务;

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海洋局档案部门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