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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汇交资料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资料,直至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资料汇交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资料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管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料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所获资料,或者违规转让、交换和发布使用深海资料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资料汇交、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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